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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6-11 中央貨櫃公司 公告-"機械使用費"

[公告]
於現行倉庫收貨作業中,CFS(亦稱LCL)出口貨物,自貨主交貨卡車卸下,必須用本公司的堆高機將其移入倉庫並放定位。
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日,本公司雖獲交通部核准(交航字第019861函)可向出口貨主收此費用(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,簡稱「機械使用費」)。但為輔助政府出口導向政策,以增加政府外匯儲備及提振國內出口製造商營運,因此暫時犠牲此項收入,以盡棉薄之力。
於此21年間,國內物價雖有調漲,並提增此項作業成本及費用支出。本公司仍極力忍耐減免此項收費。但近年來,國內、外物價巨漲,其幅度已非本公司能再承擔。
故本公司決定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零時起,恢復依下列收費標準,向出口CFS貨主,收取〝機械使用費〞。
情非得已,敬請海涵,並感恩您們的諒解予以支付:
 
項    目 計價單位 費率【新台幣(NTD)元】
重量三公噸(含)以下 計費噸 50.00
重量三公噸 ~ 五公噸未滿 計費噸 88.00
重量五公噸 ~ 七公噸未滿 計費噸 113.00
重量七公噸 ~ 十公噸未滿 計費噸 138.00
重量十公噸 ~ 二十公噸未滿 計費噸 188.00
重量二十公噸 ~ 三十公噸未滿 計費噸 250.00
重量三十公噸 計費噸 另行協議價格
(1) 以上所列各項收費標準均須另加5%營業稅。
(2) 出口貨物中若有單件貨物其重量達到三公噸以上者,每件依上項列表收費標準收取加成費用。
(3)「重量噸」以「公噸」為單位,即每一千公斤為一「重量噸」。
(4)「體積噸」以「一立方公尺」為單位,即每一立方公尺等於一「體積噸」。
(5)「計費噸」指貨物按第(2)或第(3)項,擇其較高者為計價單位標準並依此收取。「體積噸」的量法,以貨物外圍最突出部份的長、寬、高計算。
(6)「計費噸」不足一噸者按一噸計。
(7)除本費率表外,如有特殊工作及貨物(例如超高及/或超寬貨物、汽車、貴重物品、古董、美術品等等),其作業費用於進倉前,將由本公司與有關貨主另行協議。
(8)若因經濟情勢變動,再次影響本公司作業成本及費用的支出。本公司將再另行公告更改此項或其他相關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