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輸資訊Transport Information

危險物品注意事項

危害物質分類 所表示危害物質之種類
第一類 爆炸物 (Explosives)
1.1 組 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
1.2 組 有拋射危險,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
1.3 組 會引起火災,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
1.4 組 無重大危險之物品
1.5 組 很不敏感,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
1.6 組 極不敏感,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
第二類 氣體 (Gases)
2.1 組 易燃氣體 (Flammable gases)
2.2 組 非易燃,非毒性氣體 (Non-flammable
2.3 組 毒性氣體 (Toxic gases)
第三類 易燃液體 (Flammable liquids)
第四類 易燃固體;自燃物質;禁水性物質 (Flammable solids; Substancesliable to
spontaneous combustion;
 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)
4.1 組 易燃固體
4.2 組 自燃物質
4.3 組 禁水性物質
第五類 氧化性物質;有機過氧化物 (Oxidizing substances; Organic peroxides)
5.1 組 氧化性物質
5.2 組 有機過氧化物
第六類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(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)
6.1 組 毒性物質
6.2 組 感染性物質
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 (Radioactive material)
Radioactive I
Radioactive II
Radioactive III
可分裂物質 (Fissile material)
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(Corrosive substances)
第九類 其他危險物 (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)

危險品包裝

除《IMDG CODE》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》另有規定外,危險品包裝的材質、 型式、規格、方法和單件質量(重量),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,便於裝卸、運輸和儲存。

危險品包裝物、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 生產企業定點生產。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於危險品包裝 的包裝物、容器。包裝物、容器必須由認可的專業檢測、檢驗機構檢測、檢驗合 格,方可使用。

依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,危險品包裝係依照危險程度予以包裝分成三類:

GROUP I : 最具危險性

GROUP II : 中度危險性

GROUP III : 低度危險性

危險品包裝標示 & 標籤

除《IMDG CODE》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》另有規定外,託運人交付危險貨 物於海上運輸時,必須註明其為危險貨物,以便於以任何方式從事該貨物運輸的 人員識別,並給予必要之注意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。

依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規定,危險品包裝上都應持久地標有內裝物的正確 運輸名稱之標記,冠以「UN」之相對應的聯合國編號,也應加以標示。包裝上 的標誌或標記應正確地黏貼並能清楚地被分辨。

就標籤大小的規格,除非因為包裝之形式與大小問題而只能黏貼較小標誌, 則包裝上之標誌不應小於 100mm×100mm。貨櫃上標籤的規格不應小於 250mm× 250mm,標牌下半部顯示類別號碼,其數字之高度不應小於 25m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