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品包裝物、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 生產企業定點生產。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於危險品包裝 的包裝物、容器。包裝物、容器必須由認可的專業檢測、檢驗機構檢測、檢驗合 格,方可使用。
GROUP I : 最具危險性
GROUP II : 中度危險性
GROUP III : 低度危險性
除《IMDG CODE》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》另有規定外,託運人交付危險貨 物於海上運輸時,必須註明其為危險貨物,以便於以任何方式從事該貨物運輸的 人員識別,並給予必要之注意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。
依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規定,危險品包裝上都應持久地標有內裝物的正確 運輸名稱之標記,冠以「UN」之相對應的聯合國編號,也應加以標示。包裝上 的標誌或標記應正確地黏貼並能清楚地被分辨。
就標籤大小的規格,除非因為包裝之形式與大小問題而只能黏貼較小標誌, 則包裝上之標誌不應小於 100mm×100mm。貨櫃上標籤的規格不應小於 250mm× 250mm,標牌下半部顯示類別號碼,其數字之高度不應小於 25mm。